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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00号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颜冬平,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霍焱,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