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颜冬平,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霍焱,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