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395号罪犯毛玉琴,女,1960年4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陕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玉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玉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7次。
本院认为,罪犯毛玉琴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毛玉琴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9年9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炎
审 判 员 刘 钢
代理
审判员 王笑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