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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821号

西安市京通商贸商行与陕西毛通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市京通商贸商行,陕西毛通印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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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821号原告西安市京通商贸商行。法定代表人张广毓。委托代理人张薇。被告陕西毛通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丽。委托代理人明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京通商贸商行诉被告陕西毛通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京通商贸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兵兵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