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尚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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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谋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尚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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