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276号原告陈建。委托代理人倪晓乐。被告李龙舟。被告叶昌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与被告李龙舟、叶昌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建负担。
审 判 长 朱文亮
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
人民陪审员 单锡娒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