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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276号

陈建与李龙舟、叶昌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建;李龙舟;叶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276号原告陈建。委托代理人倪晓乐。被告李龙舟。被告叶昌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与被告李龙舟、叶昌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建负担。

审 判 长  朱文亮

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

人民陪审员  单锡娒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