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黄正玉。委托代理人刘倬,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豫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玉诉被告张豫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正玉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正玉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玉撤回对被告张豫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正玉承担。
审 判 长 李成春
代理
审判员 刘潺潺
人民陪审员 施 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文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