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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2447号

原告黄正玉诉被告张豫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正玉,张豫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黄正玉。委托代理人刘倬,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豫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玉诉被告张豫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正玉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正玉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玉撤回对被告张豫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正玉承担。

审 判 长  李成春

代理

审判员  刘潺潺

人民陪审员  施 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文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