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1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陈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生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百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惠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恒康特种纺织绣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福安。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振宇
审 判 员 吕景山
代理
审判员 夏 鸿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