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执裁字第002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波斯登羽绒服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德峰债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波斯登羽绒服状有限公司,任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波斯登羽绒服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武洲,男。被执行人任德峰,男。委托代理人郭卫东,男。申请执行人江苏波斯登羽绒服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德峰债权转让合同一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熟民二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波斯登羽绒服状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以(2010)熟执字第3456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执行,执行标的29744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波斯登羽绒服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严武洲与被执行人任德峰委托代理人郭卫东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以50000元了结本案。2010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波斯登羽绒服状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申请书,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500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002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臧振华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