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赵鹏。委托代理人潘文华。被告王江榜。委托代理人兰益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与被告王江榜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鹏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5元退回原告,由原告承担987.5元,另98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姚俊玲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