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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481号

赵鹏与王江榜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鹏;王江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赵鹏。委托代理人潘文华。被告王江榜。委托代理人兰益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与被告王江榜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鹏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5元退回原告,由原告承担987.5元,另98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姚俊玲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