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盐法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雪波,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1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寇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原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本院予以退回。
代理
审判员 刘艳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傅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