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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民一初字第701号

魏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盐法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雪波,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1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寇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原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本院予以退回。

代理

审判员  刘艳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傅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