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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89号

高巧利与张国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高巧利,张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89号原告高巧利。被告张国明。本院在审理高巧利张国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巧利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巧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巧利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旭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