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741号
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芳。
委托代理人:姜海斌、张宽。
被告:腾彩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腾彩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