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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执裁字第00874号

申请执行人杨丽菲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丽菲,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0874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菲,女。委托代理人董存梅,女。系申请执行人杨丽菲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林禄,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杨丽菲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莲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丽菲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72820元。2011年4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6月27日,本院向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款项18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丽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委托代理人董存梅于2011年11月12日申请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008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臧振华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