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陈华,宝应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嫄。法定代理人蔡秀梅。委托代理人翟宴军,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郝某嫄抚育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书面通知原告郝某应在同年11月20日前补缴案件诉讼费40元,逾期后原告郝某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国华
审 判 员 殷 勤
人民陪审员 胡净扬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