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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民初字第00545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09-01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基于与被告王某某和好,要求撤回起诉,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富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