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基于与被告王某某和好,要求撤回起诉,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富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