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陈启存。委托代理人王峰。被告张家港市联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启存诉被告张家港市联泰机械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张家港市,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购销合同关系,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诉讼管辖之相关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张家港市联泰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张家港市,且合同约定的交货地即履行地也在张家港市,故该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张家港市联泰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养民
代理
审判员 薛兵兵
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柳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