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张振财。被执行人张忠辉。申请执行人张振财与被执行人张忠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灞刑初字第0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忠辉下落不明,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终结了案件的执行。2009年1月18日本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忠辉于2010年9月27日缴纳案件款1000元,本院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张振财。申请执行人张振财表示剩下的800元只要再付600元即可,余款200元及利息等放弃。因被执行人张忠辉经济状况较差,本院采取司法救助的方式予以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张振财已经领取了6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灞刑初字第08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谦
审判员 王 安 学
审判员 王 力 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李烨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