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秀丽,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大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曾用名王福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张某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凤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