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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3257号

王某甲、张某等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秀丽,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大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曾用名王福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张某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凤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