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三终字第00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高尚,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办油郭*组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保坤,男,194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原任乡史家村*组村民。委托代理人惠东海,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原任乡史家村*组村民,系惠保坤之子。
上诉人郭高尚因与被上诉人惠保坤代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高尚,被上诉惠保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郭高尚提出鉴定申请。出现新情况,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需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郭高尚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侯春丽
审 判 员 张海荣
代理
审判员 马延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