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12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曹永新。委托代理人张健,该营业部职员。被执行人卜宪亮,男。被执行人仵巧利,女。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卜宪亮、仵巧利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西莲证经字第638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4606.4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6月29日,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卜宪亮、仵巧利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存款不足。2011年8月29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仵巧利房产手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卜宪亮、仵巧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委托代理人张健于2011年11月16日向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64606.44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012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臧振华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