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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104号

绍文波诉吴立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文波,吴立志

裁判文书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绍文波,男,1957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吴立志,男,1973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文波诉吴立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文波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文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存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