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李宝田,农民。原告王家文,农民。被告乔保红,农民。被告乔恩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田、王家文与被告乔保红、乔恩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田、王家文原告李宝田、王家文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田、王家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田、王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李宝田、王家文负担。
审判员 谷淑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月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