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国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瑾,女。被执行人雷磊,男。被执行人雷国春,男。申请执行人西安国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磊、雷国春担保追偿权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国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4851.0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2010年8月9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雷磊在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459号都市邻里小区多层楼2单元1层212号及6层262号两套房屋。被执行人雷磊在执行过程中分四次向本院缴纳案款共计110000元。2011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磊、雷国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雷磊、雷国春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剩余24696.98元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国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日,被执行人雷磊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国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瑾支付执行费2373元。2011年11月10日,本院扣除执行费2373元后将110627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西安国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申请执行人西安国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002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果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臧振华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