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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779号

原告柏如诉被告孙亭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柏如,孙亭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779号

原告:柏如,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孙亭玉,男,19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如诉被告孙亭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如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如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长  谢虹

审判员  蒲晖

审判员  刘彧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