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779号
原告:柏如,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孙亭玉,男,19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如诉被告孙亭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如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如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长 谢虹
审判员 蒲晖
审判员 刘彧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