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叶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杭明。被告郭樟位。被告徐金英。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昕诉被告郭樟位、徐金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昕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昕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叶昕负担。
审 判 员 孙金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路 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