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646号
原告:何永水。
委托代理人:姚振松。
被告:徐虹霞。
被告:绍兴县虹士怡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虹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水诉被告徐虹霞、绍兴县虹士怡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建军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