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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646号

何永水与徐虹霞、绍兴县虹士怡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永水,徐虹霞,绍兴县虹士怡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646号

原告:何永水。

委托代理人:姚振松。

被告:徐虹霞。

被告:绍兴县虹士怡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虹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水诉被告徐虹霞、绍兴县虹士怡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建军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