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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02号

徐维洲与沈金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维洲,沈金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02号

原告:徐维洲。

被告:沈金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洲诉被告沈金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维洲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维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维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徐维洲负担。

审 判 长  鄢云峰

代理

审判员  单秀丽

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