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02号
原告:徐维洲。
被告:沈金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洲诉被告沈金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维洲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维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维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徐维洲负担。
审 判 长 鄢云峰
代理
审判员 单秀丽
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