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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389号

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38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韩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庞百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月后领取结婚证,但未同居生活过一天,后因故产生矛盾,认为双方无夫妻感情可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领取结婚证属实,但与被告同居过一次,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中旬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6月3日领取结婚证。后因城中村改造,分配征地款及拆迁补偿房子权属双方产生矛盾,互不相让。

原告认为双方无感情可言,遂于2011年9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辩称其与原告同居过,原告否认双方同居过。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称理由,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经人介绍认识,已领取结婚证,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为征地款分配及拆迁补偿房子权属发生纠葛,伤及夫妻感情,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双方感情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显属不妥。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百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沙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