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舟岱行初字第5号原告刘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雪球。被告岱山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俞连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江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贤柯。
原告刘燕诉被告岱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案外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力奋
审 判 员 董跃国
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金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