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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847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定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定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847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杰、王娜,该公司职工。

被告:彭定秀,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定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规定的预交期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指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宋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