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陈水平。被告倪志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对原告陈水平诉被告倪志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绍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五页倒数第一项的“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应改为“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芳
陈水平与倪志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陈水平。被告倪志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对原告陈水平诉被告倪志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绍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五页倒数第一项的“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应改为“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