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朱士鑫。
委托代理人:王群。
被告:胡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士鑫与被告胡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士鑫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连永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黄益强 来自
朱士鑫与胡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朱士鑫。
委托代理人:王群。
被告:胡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士鑫与被告胡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士鑫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连永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黄益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