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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民初字第235号

朱士鑫与胡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士鑫;胡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朱士鑫。

委托代理人:王群。

被告:胡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士鑫与被告胡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士鑫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连永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黄益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