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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诉执初字第244号

陶雪珍与梅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雪珍,梅国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初字第244号

申请执行人:陶雪珍,女,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武穴市三医院职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梅国华,男,汉族,1961年10月9日出生,武穴市统计局干部,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陶雪珍依据已生效的(2009)武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国华已还清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陶雪珍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武诉执初字第244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喻政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明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