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71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金虎,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佳县,农民。2011年6月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聂迂西,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金虎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符金虎及其辩护人聂迂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符金虎在西安市第八医院一站乘坐西行的526路公交车,伺机盗窃。当车行至潘家庄站附近时,被告人符金虎���随身携带的刀片割断被害人刘某手腕上挂的三星ST50数码照相机挂绳,盗走相机一部。被害人刘某当场发现,下车追至潘家庄公交车站牌处拉住被告人符金虎索要被盗相机,被告人符金虎趁机挣脱逃跑,被雁塔分局便衣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刀具一把。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相机价值为400元。破案后,相机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符金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单、领条等书证;证人姚某、田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符金虎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符金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赃物已追回,建议对被告人符金虎从轻处罚在3至6个月内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金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符金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赃物已追回的意见属实,对被告人符金虎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符金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宏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1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