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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终字第669号

(2011)669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美玲,盖文艳,盖风元,刘明艳,丁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终字第669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元宏,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张美玲,女,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郝格庄村。

被执行人:盖文艳,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郝格庄村。

被执行人:盖风元,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郝格庄村。

被执行人:刘明艳,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宝山小区。

被执行人:丁云波,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旌旗西路***号院。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莱阳沐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0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莱阳执字第669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