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1号原告马桂钦,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常艳,安丘联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树君,农民,住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镇颜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桂钦与被告王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桂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明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瑞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