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413号原告田书远。被告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高新商城,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48号火炬大厦裙楼。负责人路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书远与被告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高新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书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宝年
审 判 员 石丽屏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