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524号罪犯李培,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未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共获得积极13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培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培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2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乐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