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736号原告葛莉娟,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二马路铁路东村**2门**。委托代理人管爱珍,女,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二马路铁路东村**2门**被告关鹏,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送度电家属院**楼****中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莉娟诉被告关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莉娟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葛莉娟承担。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