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未行审字第0060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 法定代表人谢双亭,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旭辉,男,该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闫永林,男,该局行政执法队队长。 被执行人陕西万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火巷**iv> 法定代表人吴孟树,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万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本市高陵县泾河工业园“厂房”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擅自交付施工。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西安市气象局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西)气罚(2011)3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西安市气象局作出的(西)气罚(2011)3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