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范刑初字第131号

被告人黄山林犯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范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山林,男,1984年04月12日出生。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0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黄山林与负案在逃的黄XX(已判决)约定在X县一中西附近,向黄XX提供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现金2000余元,帮助其脱逃。被告人黄山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山林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其是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山林供述,证人黄XX、李XX、李XX、朱XX、姜XX证言,户籍证明,XXX派出所证明等证据来源合法,均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山林明知黄XX负案脱逃,却给黄XX提供财物助其逃匿,被告人黄��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黄山林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被告人黄山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山林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路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