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范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山林,男,1984年04月12日出生。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0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黄山林与负案在逃的黄XX(已判决)约定在X县一中西附近,向黄XX提供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现金2000余元,帮助其脱逃。被告人黄山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山林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其是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山林供述,证人黄XX、李XX、李XX、朱XX、姜XX证言,户籍证明,XXX派出所证明等证据来源合法,均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山林明知黄XX负案脱逃,却给黄XX提供财物助其逃匿,被告人黄��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黄山林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被告人黄山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山林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路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