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74号
原告:黄某。
被告:kaw某,加拿大国籍人。
原告黄某诉被告kaw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kaw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婚后至今,夫妻团聚的日子非常短暂。由于四年来都处于分居状态,导致夫妻感情非常冷淡,无法沟通和解决各种问题。被告对原告和继女不闻不问,让原告无法忍受。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kaw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回加拿大,在2008年和2009年均有回广州与原告团聚。从2010年起,被告没有回广州与原告团聚。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难以维系。原告起诉请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kaw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共两份,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卫群
人民陪审员 阮红英
人民陪审员 肖伟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秀清宋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