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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74号

黄某与KAWOOTSOI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74号

原告:黄某。

被告:kaw某,加拿大国籍人。

原告黄某诉被告kaw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kaw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婚后至今,夫妻团聚的日子非常短暂。由于四年来都处于分居状态,导致夫妻感情非常冷淡,无法沟通和解决各种问题。被告对原告和继女不闻不问,让原告无法忍受。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kaw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回加拿大,在2008年和2009年均有回广州与原告团聚。从2010年起,被告没有回广州与原告团聚。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难以维系。原告起诉请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kaw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共两份,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卫群

人民陪审员  阮红英

人民陪审员  肖伟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秀清宋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