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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平民初字第456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俞文姝。

被告:王某乙。本院受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新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