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宁知民初字第516号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法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该公司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朴正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婷婷,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程国胜(南京市六合区国胜涂料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生,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沪江商贸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国胜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程堂发
代理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乐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