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02805号

杨战国与李新立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战国,李新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805号原告杨战国。被告李新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战国与被告李新立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战国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战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战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长 魏 益

审判员 郭鹏辉

审判员 庞百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沙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