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805号原告杨战国。被告李新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战国与被告李新立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战国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战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战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长 魏 益
审判员 郭鹏辉
审判员 庞百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沙 金 来自:
杨战国与李新立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805号原告杨战国。被告李新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战国与被告李新立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战国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战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战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长 魏 益
审判员 郭鹏辉
审判员 庞百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沙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