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641-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秋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玖菊。被执行人林汉忠。被执行人老河口市旭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晓光,总经理。关于申请人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玖菊、林汉忠、老河口市旭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64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玖菊、林汉忠、老河口市旭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3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000元(暂计算至2011年10月8日,以后另计)、案件受理费5656元,执行费5685元,以上共计391341元,一并交至本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二款、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玖菊、林汉忠、老河口市旭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913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靳建明
审判员 孙正甫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