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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189号

肖某、王某某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肖某,王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189号原告肖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敏,女,汉族,居民。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肖某(简况同上),系王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高敏,女,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男,汉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高望村村民。本院受理原告肖某、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肖某、王某某于2011年0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王晓华

代理

审判员  何俊英

代理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沙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