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5170号原告陕西天则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和平工业园六号路15号。法定代表人唐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玉成,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燕。被告杜森。
原告陕西天则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天则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则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9.5元。
审 判 长 王万民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员王建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