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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5170号

陕西天则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天则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杜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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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5170号原告陕西天则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和平工业园六号路15号。法定代表人唐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玉成,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燕。被告杜森。

原告陕西天则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天则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则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9.5元。

审 判 长  王万民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员王建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