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郭宁宁。被告徐明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宁宁与被告徐明洁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红 微信公众号“”
原告郭宁宁与被告徐明洁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郭宁宁。被告徐明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宁宁与被告徐明洁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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