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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民初字第1963号

原告郭宁宁与被告徐明洁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宁宁;徐明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郭宁宁。被告徐明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宁宁与被告徐明洁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