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丰民初字第2029号

赵某甲、赵某乙等与赵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赵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步艳,农民。原告赵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淑芝,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进余,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丙,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诉被告赵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赵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由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新

审 判 员  韩树仁

人民陪审员  代凤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百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