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赵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步艳,农民。原告赵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淑芝,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进余,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丙,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诉被告赵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赵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由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新
审 判 员 韩树仁
人民陪审员 代凤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百龙 关注公众号“”